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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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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劳社发〔2007〕7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至29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对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和鄂办文〔2007〕37号文执行。
  (二)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以比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提高待遇水平所需资金落实到位,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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