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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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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劳社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月医疗补助费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9元/月、25元/月、23元/月、21元/月、19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省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按照406元/月执行。
  四、各地要按规定渠道积极落实所需资金,认真做好政策的衔接、宣传以及提标后的核定、发放等工作,切实把提标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表最低工资
  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


  金标准适用范围580元/月406元/月29元/月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500元/月350元/月25元/月黄石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460元/月322元/月23元/月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大冶市;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420元/月294元/月21元/月丹江口市、郧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京山县、钟祥市、沙洋县;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380元/月266元/月19元/月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房县;保康县、南漳县;五峰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远安县;孝昌县、大悟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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