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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委员会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加强湖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的意见
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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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经企业〔2007〕230号


  各市、州、县(市、区)经委(经贸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有关信用评级公司:
  为规范对湖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推动各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防范和化解银行信贷风险,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现就加强湖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级工作的组织。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工作由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共同组织实施。
  二、评级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均应参加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时效一般为一年。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应接受跟踪评级。根据复评的结果,确定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的升降。
  三、评级机构。参与湖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机构应具备相当的资质、能力和从业经验,有完整的评级方案、科学的评级体系、完善的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并有经验较为丰富的专业评级人员。评级机构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共同筛选。合格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四、级别设置。担保机构资信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十级制。一等(投资级)包括四个资信级别,即AAA级、AA级、A级和BBB级,二等(投机级)包括四个资信级别,即BB级、B级、CCC级和CC级,三等(破产级)包括两个资信级别,即C级和D级。
  AAA—CCC级可用“+”、“-”进行微调,但最高资信级别为AAA级。
  AAA级:资信最高。自身和担保的债务的支付能力及代偿、追偿能力具有最大保障;具备很高的担保能力和经营能力,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自身和担保的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及代偿、追偿能力很强;具备较强的担保能力和经营能力,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自身和担保的债务的支付能力及代偿、追偿能力较强;具备一定的担保能力和经营能力,企业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偿债能力产生波动。
  BBB级:自身和担保的债务的支付能力及代偿、追偿能力一般;目前对债务的保障尚属适当;担保能力和经营能力一般,企业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偿债能力产生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债务的安全。
  BB级、B级、CCC级和CC级:BB级、B级、CCC级和CC级担保机构清偿能力逐步减弱,风险越来越大,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C级:濒临破产,债务清偿能力极低。
  D级:为破产倒闭的融资担保机构。
  五、级别限制。评级机构可以根据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评级结果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鉴于目前担保机构中的特殊情况,特设置以下硬性指标限制其级别:
  1、近两年未发生担保业务或未取得担保业务收入的担保机构,其级别不超过BBB级。
  2、截止评级基准日担保资金实际放大倍数超过10倍的,其级别不超过A级;担保资金实际放大倍数超过15倍的,其级别不超过BBB;担保资金实际放大倍数超过20倍的,其级别不超过BB。
  3、担保资金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机构,其级别不超过A。
  4、近三年来代偿总额超过净资产的30%,或代偿总额超过净资产20%、追偿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的,其级别不超过BBB级。
  5、未设置反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措施实施不到位、反担保比率不足担保责任余额60%的,其级别不超过BBB级。
  六、评级费用。根据湖北省担保机构的现状,参考国内其他省市的收费标准,实行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评级收费4000元;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评级收费5000元;3000—6000(不含6000万元)万元的,评级收费7000元;6000万元以上的,评级收费10000元。今后,同一评级机构对同一担保机构连续进行信用评级的,注册资本在3000—6000万元之间的,评级费用按现有标准的80%收取;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的,评级收费4000元;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以上的,评级收费10000元。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各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评级费用在评级协议签订时收取。
  七、职责要求。全省各级经委和人民银行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重要意义,把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作为“信用湖北”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各地经委要做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根据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进一步加大对运作规范、风险管理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并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各担保机构每年3月底以前要将评级申请表报当地经委,由各市、州经委汇总后报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处,以便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征信管理处组织安排评级工作。各地经委要将评级结果作为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人民银行要把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作为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是做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引导推动和评级结果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将评级结果及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信用评级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征信管理处反映。为提高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每年邀请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湖北省银监局和部分商业银行等部门有关专业人士,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评议。
  (三)各地商业银行(含省农村信用联社,下同)要正确处理好防范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要把经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经委指定评级机构评定的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作为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重要依据,并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
  (四)各信用担保机构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信用评级工作,如实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交和填报相关资料,按照评级合同(协议)向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要通过信用评级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规范业务操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不断提升信用能力。
  (五)信用评级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和统一的工作程序、评级标准、等级标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评定各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坚决反对商业贿赂,严禁有意提高或降低信用级别;要集中人力,完成每年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要做好担保机构的跟踪评级工作;要将每个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及时分别报送当地经委和人民银行,同时抄报省经济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省经济委员会
  人行武汉分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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