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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有关事宜的公告
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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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667号)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如下:

  一、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详细品种目录可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7年兴奋剂品种目录),应当按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四、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定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现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的医药、化工企业,应于2008年3月25日前分别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按上述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不得继续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活动;对未取得许可且不主动申报的,将从严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工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举报电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27-8725366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27-86783029特此公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2月28日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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