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笔者获悉,省政府为解决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门出台《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意见》从明确任务、筹措资金、规范建设、明晰产权、依法合理定价、保护水源、营造环境、加强领导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意见》在任务中明确,在“十一五”期间,湖北省将全面解决1609.6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到2010年,将农村饮用水污染严重问题“销号”。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由中央和省级按人均补助240元的标准执行(恩施州等地区比照执行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标准)。将制定适合湖北省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规程规范体系,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各地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意见》还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合理定价。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见》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年度考核。并积极营造工程建设和管理环境,密切各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意见》具有很强的前瞻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它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向更深、更广的领域推进,必将有力的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协调发展,必将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来源: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