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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详解《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
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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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有监督权。很多普通老百姓并不知道自己的民事、行政官司败诉之后,如果觉得审判不公,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4月日起生效实施。所修改的内容与老百姓申诉和检察机关抗诉关系密切。

  今天(5月30日),记者专门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

  记者:郑检察长,听说《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重点是为了解决申诉难、执行难问题。请您给介绍一下修改的内容在解决申诉难方面都有些什么规定?

  郑青:的确是这样的,《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重点是为了解决"申诉难"、 "执行难"问题,总共19条。其中,针对 老百姓"申诉难"的现状,民事诉讼法做了一些重大修改。一是申诉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扩大为13种,比修改前更加具体明确,例如明确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来其实也是应当再审的情况,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还增加了7种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体现了更加重视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等。二是把原来规定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修改为"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多头申诉。三是完善了申诉的时间。在以前规定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的基础上,增加了"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四是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以上这些修改,都有利于方便当事人申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记者: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是否也作了一些修改?

  郑青:是的,相对于原来的规定,有重大的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抗诉的范围比修改前扩大了。抗诉事由与当事人向法院申诉的事由完全一致。原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并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诉,检察机关却不能抗诉,现在也属于抗诉的范围。另外,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情形,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也是检察机关应当抗诉的情形。三针对原来没有规定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的时间,实践中久拖不审的问题,增加规定"法院在接到抗诉书后的30日内裁定再审"。四是增加规定了抗诉案件的再审法院,规定属于事实证据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交由原审法院再审。这些修改,体现了加强法律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的立法精神。

  记者:有的老百姓还不太清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有抗诉权。请您给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是怎么回事?

  郑青:依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抗诉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通俗地说,抗诉就是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检察长决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抗诉案件的来源有当事人的申诉、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人大、上级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交办、转办的,等等。实践中主要是当事人的申诉。我省每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2000件左右,每年提出抗诉600件左右。

  记者:那么,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法院是否一定会审理?

  郑青: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即通常所说的"有抗必审",并且必须在收到抗诉书后的30日内裁定再审。这一点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不同。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法院需要在三个月内审查后裁定再审,也可能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记者:法院驳回申诉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呢?

  郑青:可以。对于老百姓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在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向检察机关申诉。

  记者:那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需要注意些什么?

  郑青:我前面提到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扩大了抗诉理由,而且具体化、明细化为13种具体的事项。根据修改变化,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首先需要注意申诉理由必须符合这个范围,具体的理由是什么必须明确。其次,申诉时需要申请抗诉书、生效的裁判文书原件或者复印件、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与其联系。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方式和途径,比较灵活,既可以向与做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例如,不服县区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民事判决的,可以向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县(区)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申诉。申诉的方式既可以邮寄申诉材料,也可以直接送到检察院,既可以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申诉,还可以通过湖北政务网(www.hb.cegn.cn)栏目受理向检察机关、法院的申诉,当事人通过该网站提供申诉材料后,网站管理员对涉及检、法的申诉,分别转到检察院和法院。另一个网上申诉渠道是湖北省检察院的门户网站荆楚公平正义网(http://www.hbjc.gov.cn/web/)的"网上举报" 栏目。通过该栏目提供申诉材料后,有专人负责审查,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转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

  记者: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在解决老百姓申诉难方面,做了些什么工作?

  郑青:我们强调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县区检察院要建立申诉便利机制,采取多种便民措施,畅通申诉渠道,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问题。有的检察院已经开通了民事行政网上申诉,专门受理老百姓的申诉;有的与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制度;有的深入居民社区、农村,送法上门,宣传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和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职能;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检法两家加强了沟通协调,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更加及时。

  记者:根我所知,有的老百姓认为,既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必须再审,当事人就不需要请律师了,是这样的吗?

  郑青: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再审。但是我们认为律师的帮助对于当事人申诉仍然很重要。因为检察机关不是申诉人的代理人,而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只能站在法律监督者的立场,只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抗诉的功能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平等享有诉讼权,包括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申诉人自己如果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仍然需要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的帮助。

  记者:您前面说抗诉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其他监督方式有哪些?

  郑青:除了抗诉外,还有三种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错误裁判的案件进行再审;二是对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或者存在制度隐患的的,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对于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枉法裁判、贪污、受贿、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谢谢!(姚启慧)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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