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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超速处罚标准有变
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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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2006年10月30日发布消息,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基础上,即日起,对我省高速公路反超速工作作出调整。

    在晴好气候下,对(武)汉十(堰)高速公路谷城至十堰段限速由以前的80公里/小时提高到90公里/小时;对超速达50%以上的限速规定相应提高到135公里/小时。但夜间和雨雾冰雪天气条件的限速不变(即分别为80公里/小时和120公里/小时)。

    在省内各条高速公路设计时速基础上,对违反限速规定的车辆驾驶员,按轻重程度区别处罚幅度:①对超速10公里以下的(含本数,下同),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②对超速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罚款100元,扣2分;③对超速20公里以上、50%以下的,罚款200元,扣3分:④对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

    在全省高速公路上规范和增设限高速、限低速,大车小车区别限速以及全程测速监控等警示标志(待办);省质监部门对高管支队使用的测速装置定期进行质量技术检测,各大队一律不得使用不合格测速装置。

    据介绍,对超速50%以下的驾驶员可在异地接受处罚,还可利用邮政代办异地缴纳罚款业务。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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