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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200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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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4月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省渔业生产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我省是渔业大省,渔港渔船数量位居全国第一。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条例》规定,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渔港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渔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和传递水上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渔情信息,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条例》还从环保角度对渔业生产作出了规定:禁止向渔港水域排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回填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渔船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渔船污染物排放标准;渔船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渔船垃圾。(记者张小燕、通讯员周丽、实习生夏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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