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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高温津贴标准 明年7月1日起执行
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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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7月起,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露天作业,必须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昨悉,湖北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共同发出《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公布湖北省首个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
  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这一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各单位应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记者魏曦)        

 

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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