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监察局、纠风办、交通局(委):
现将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9号)要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按照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清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监察、纠风、交通等部门共同抓好落实,并成立清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日常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至8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对照《明细表》重点自查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情况,凡在规定的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之外,以及自行出台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减免范围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于本次清理和纠正的范围。凡在《明细表》规定范围之外的车辆一律停止减免,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要一律停止执行。8月中旬至10月中旬为监督检查阶段。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和省交通厅将适时派出督查组进行明察暗访。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为总结报告阶段。各地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书面报省清理工作办公室,11月底前由清理办公室汇总报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
附:清理《明细表》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交通厅
2007年7月9日
湖北省境内依法享受收费公路减免通行费政策车辆明细表
| 序号 |
车辆种类 |
减免程度 |
减免时限 |
减免依据 |
| 1 |
军队车辆 |
全免 |
长期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 2 |
武警部队车辆 |
全免 |
长期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 3 |
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
在管辖区域内全免 |
长期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 4 |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
全免 |
规定期限有效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 5 |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的车辆 |
全免 |
长期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 6 |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
按应收通行费额的40%减免 |
长期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