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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公路“村村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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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 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全面实现农村公路“村村通”建设目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着力提升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水平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确保又好又快完成全省农村公路“村村通”建设任务,努力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推动湖北成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当好交通先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农村公路是农村基础设施之一,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其建设应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相适应,以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坚持农村公路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公路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公路建设应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应实事求是,不能一刀切,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不能因此损害农民利益。
——坚持节约资源和注重环境保护的原则。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节约土地等资源,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应避免大填大挖,线形尽量与环境相协调,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是发展,养护和管理也是发展。要避免重建轻养、重建轻管的现象,在加快建设的同时,重视养护和管理工作。
——坚持“路、站、运、渡一体化”的原则。农村客运和乡镇渡口是农村公路的延伸,坚持路、站、运、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挥效益,注重农村公路网络建设,真正让农民群众走上沥青水泥路,乘上安全方便车、过上平安放心渡。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三)目标任务: 2010年底全省所有市100%行政村实现“村村通”沥青(水泥)路,2012年底全省所有市州100%行政村实现“村村通”沥青(水泥)路,实现农村公路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全面形成“网络村镇、安全经济、人便于行、贷畅其流”的农村交通环境,实现县市到乡镇2小时,乡镇到行政村1小时交通圈。具体目标是:2007—2012年共建设通村沥青(水泥)路63235公里,新增11850个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现100%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新建农村五级站483个、候车亭7285个、招呼站13295个,新增通村客运班车3.18万客座/2650台,实现100%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100%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并通客运班车;实施渡改桥3.2万延米,乡镇渡口达标改造1778个,实现100%的乡镇渡口达标。
——2007年预计完成通村沥青(水泥)路20000公里,新增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4250个,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达到20536个,行政村沥青(水泥)路通达率达到73%;新建农村五级站104个、候车亭1800个、招呼站3460个,新增通村客运班车7200客座/600台,实现60%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43%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81%的行政村通客运班车;60%的乡镇渡口达标;实施渡改桥5000延米,乡镇渡口达标改造1000个,实现60%的乡镇渡口达标。
——2008年建设通村沥青(水泥)路12000公里,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达到22790个,新增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2254个,行政村沥青(水泥)路通达率达到81%;新建农村五级站100个、候车亭2250个、招呼站4460个,新增通村客运班车7200客座/600台,实现71%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68%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87%的行政村通客运班车;实施渡改桥5000延米,乡镇渡口达标改造400个,实现82%的乡镇渡口达标。
——2009年建设通村沥青(水泥)路12000公里,新增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1970个,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达到24760个,行政村沥青(水泥)路通达率达到88%;新建农村五级站100个、候车亭1700个、招呼站3000个,新增通村客运班车7200客座/600台,实现81%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85%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93%的行政村通客运班车;实施渡改桥6000延米,乡镇渡口达标改造378个,实现100%的乡镇渡口达标;
——2010年建设通村沥青(水泥)路12000公里,新增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1406个,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达到26166个,行政村沥青(水泥)路通达率达到93%,即除恩施外所有市100%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新建农村五级站94个、候车亭1600个、招呼站2310个,新增通村客运班车7200客座/600台,实现91%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100%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并通客运班车(1000个没有通公路的行政村除外);实施渡改桥6000延米。
——2011年建设恩施州通村沥青(水泥)路4000公里,新增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1126个,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达到27292个,行政村沥青(水泥)路通达率达到97%;新建农村五级站85个,新增通村客运班车1500客座/125台,实现100%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新增通车行政村500个;实施渡改桥5000延米。
——2012年建设恩施州通村沥青(水泥)路3235公里,新增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844个,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达到28136个,行政村沥青(水泥)路通达率达到100%;新增通村客运班车1500客座/125台,新增通车行政村500个;实施渡改桥5000延米。
(四)总体要求:坚持“四控制一尊重”,推进全省“村村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控制建设范围。“村村通”公路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确定的通建制村(行政村)建设范围组织实施。
二是控制建设规模。“村村通”建设必须依据全省通村公路、农村客运站点和乡镇渡口达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坚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是控制建设标准。“村村通”公路建设必须坚持“充分利用老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的建设理念,严格控制技术标准,科学选用技术指标。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 路面宽度一般为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碎石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积极推广就地取材、质量易于控制、利于后期养护的路面结构,以降低工程造价。农村公路建设应避免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
四是控制建设程序。“村村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村村通”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五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村村通”公路建设必须依法依规组织“一事一议”,按照自愿原则和民主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民主决策农村公路建设有关事宜,做到不修农民不需要、不愿意修的路。积极倡导和鼓励通过“村村通”公路建设管理理事会或协会的形式,组织实施“村村通”公路的筹资、建设,加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新增村级债务和加重农民负担。
三、保障措施
(五)明确“村村通”公路建设责任主体。“村村通”公路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
(六)加强“村村通”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法人负责、政府监督、企业自检、群众监管”的专群结合的“村村通”公路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即:县乡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对“村村通”公路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巡检,认真将每公里100元的质量监督经费落实到县市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组织(机构)认真落实政府监督职责;施工单位设立专门质检人员,按照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自检程序;充分发挥村委会、理事会(协会)及当地群众的监督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加强质量监管。各级交通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导,加大培训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各个层次的“送教下乡”活动,将新的建设政策、专业的工程技术、规范的施工程序、先进的管理方法送到农村,将科普教资料、科教片分发到农村,确保每一个在建项目所在的乡(镇)村有一名技术管理骨干得到培训,确保广大农村地区公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质量控制水平及工程质量全面提高。
(七)加大“村村通”建设资金投入。省对“村村通”公路建设实施定额补助投资政策,即对纳入全省“村村通”公路建设规划的通行政村沥青(水泥)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乡镇五级站每个补助15万元(恩施州20万元),候车亭原则上每个补助1万元,招呼站原则上每个补助500元;新增农村客运车辆每客座补助400元。乡镇渡口达标改造每个补助1-10万元,渡改桥项目每延米补助1万元。实施“村村通”公路建设启动资金预拨制度,贫困地区按省补助标准的40%、其它地区按省补助标准的20%进行预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每公里1-3万元标准对“村村通”公路建设给予补助,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八)强化“村村通”公路工程验收。“村村通”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严格按照《湖北省通村公路验收办法》实施。县市交通部门是验收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报告报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对“村村通”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进行100%复查,复查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市(州)复查后的验收结果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通村公路实行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将验收结果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将复查结果在当地交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4天),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必须将抽查结果在湖北省交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后,再按抽查确定的合格比例兑现补助资金。对合格率达不到95%的市州,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全省交通系统的评先资格;对合格率达不到90%的市州,核减下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并取消其在全省交通系统的评先资格。
(九)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做到“有路必养”。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省力争从2008年开始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县级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市(州)、县(市、区)政府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应当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十)严格农村公路规划、计划管理。增强“村村通”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对规划进行调整,凡是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纳入年度计划,不拨付资金。加强年度计划管理,“村村通”计划项目必须经过“一事一议”,按照至下而上的程序逐级申报,项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国家计划项目必须当年完成, 凡是国家计划项目当年未完成的市州,下年度不安排省计划项目并核减下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创新通村公路规划、计划管理手段,通过建立和完善通村公路项目库,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等方式,提高规划、计划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十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资金监管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二)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是确保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前提和有效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必须按照坚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在维护农民群众权益上下功夫,努力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健全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材料采购活动的监管,抓好各项廉政制度规定和减轻农村负担政策的落实,抓好廉政合同的签订、监管和实施,推行阳光操作,抓好事务公开,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开展纪检监察巡查制试点,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廉政工作长效机制。


     来源:湖北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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