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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权利更重责任——新律师法施行观察
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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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

  最受律师业关注的是,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业普遍希望能借此解决律师办理刑案过程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省律协刑委会主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提醒业界:更多的权利带来更重的社会责任。

  一

  据汪少鹏介绍,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执业空间和权利。在会见权方面,明确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明确了律师凭律师证、指派函、委托书而无需经过批准即可直接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在阅卷权方面,规定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都有阅卷权;在调查取证权方面,明确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调查无需经任何单位及个人同意即可进行。“毫无疑问,这将增强律师从业的神圣感。”他说,“也更有利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它是一部合理平衡控辩关系、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律。”

  对此,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也有同感,“过去要会见当事人,往往要跑上三四趟才能会见到。办案机关会以‘涉及国家秘密’、‘有碍侦查’、‘需要领导批准’等各种理由拖延、搪塞。现在情况好多了,一般手续齐全都会及时安排。”

  二

  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权利,也就相应地增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由于执业空间和权利的扩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机会知悉更多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对此,律师均有责任予以保密。正如省司法厅副厅长曹诗权在5月30日省委政法委学习贯彻《律师法》座谈会上所说:“在新法施行前,律师看得晚,见得少,责任也小;现在看得早,见得多,责任也就大了。”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新律师法有利于维护嫌疑人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目前律师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会见当事人时,若当事人提出一些过分要求,而律师风险意识淡薄的话,就很容易出问题。“出现这种风险,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加大对违规律师的惩处力度。”汪少鹏说,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敦促和引导律师更加规范地执业,更严格地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这样才能得到司法机关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认同与放心。

  三

  毋庸讳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还处于相对弱势。因此,律师们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并不会随着一部新律师法的施行就全部消散,困难还会存在。

  据汪少鹏介绍,首先,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新律师法施行后,在律师的权益方面,将会产生两部法律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在目前最高司法部门尚未作出一个正式的解释说明的情况下,我省应有所作为,因为我省在统一协调对法律的理解与执行方面的工作一直走在全国之先。

  其次,我国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有规定不得以刑讯逼供取得证据,但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如何排除、排除的规则和程序都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事件和侦检机关违法对嫌疑人、被告人调查取证,侵害律师职业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新律师法仍未建立侵害律师职业权利的救济机制,还需要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加以探索。(李保林 张潇)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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