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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劳务派遣规范:适用短期岗位 享有同工同酬
200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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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这一新兴的用工方式第一次被写进法律。然而,由于缺乏详细规定,一些用人单位趁机钻空子,假派遣一时盛行。

  前日,武汉市劳动法研究专家王钟钦在该市“劳务派遣论坛”上,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详细解读,可供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参考。

  劳务派遣工

  ●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参照所在地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无工作也有最低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

  ●派遣工用在短期岗位上

  劳务派遣工一般用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

  ●禁止内部派遣和再派遣

  一些用工单位为了少交“管理费”,在单位内部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人员进行“内部消化”,这种现象明令禁止。此外,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

  ●应为员工办理保险

  用工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用打入劳务派遣单位的账下,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强制险,即便在员工不要求办理或者要求不办理的情况下,企业也不能免责。

  ●代签劳动合同无效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由本人自己签署,由他人代签,甚至劳动者本人委托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王昱晔)

 

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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