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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六大就业“潜规则”被破除
20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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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上海1月1日电 1月1日,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以往较盛行的诸多就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负责人说,这部法律的出台和施行破除了以下六个就业“潜规则”。

  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从年龄、性别、户籍转向容貌、身高、体重、疾病,甚至向血型、生肖蔓延,并趋向“有违精神,不违条文”的隐性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配套规定,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如果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必须退还所得,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黑职介”的“猫鼠游戏”玩不完。在不少城市部分地区,不时上演着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黑职介”的“猫捉老鼠”。《就业促进法》除了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还规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约束。

  四是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以往,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才肯介绍工作,有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

  五是招个“经理”卖保险。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例如名为“销售经理”,工作却是卖保险,或者号称“500强企业”,结果只是一家“微型公司”。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六是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在个别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被挪用当作领导的出国考察费、经理的MBA培训费,这一现象并不鲜见。《就业促进法》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高路)

 

来源: 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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