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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路规费政策:规费是交通发展重要基础和保障
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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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规费是交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早在1950年,原政务院就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采用依法纳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后,国务院明文规定,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继续征收养路费等规费。为了加强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省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征稽机构缴纳公路规费”。2006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路规费的征收范围、方式和标准等征收管理政策。

  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和运管费)都是公路建设的资本金。其中,养路费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客附费主要用于站点建设和重点公路建设,货附费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公路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公路规费的征收促进了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2006年,湖北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创历史新高,完成投资293。3亿元,其中公路建设完成273。9亿元,公路客货站场建设完成3。3亿元。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建设形势喜人,全省新增通村沥青水泥路23216公里,新增5163个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成乡镇客运五级站102个,候车亭2126个,招呼站3705个,新增农村客车1550辆、20911客位,行政村通客车率达到75%,农民群众行路难、乘车难问题得到进一步改善。为全面了解交通规费对交通建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报特为您详细解读公路规费的相关政策。

  1、公路规费征收范围

  公路规费包括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和运管费。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养路费;凡在我省境内接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旅客应缴纳客附费,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代收代缴客附费;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货物运输(含起运货物),其货主应缴纳货附费,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代收代缴货附费;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运管费。

  2、公路规费征收的方式和标准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城市客运出租车可按费率方式征收,其余车辆均按费额方式征收。

  客附费和货附费实行定额征收。定额征收标准根据车辆平均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物周转量,按车辆的征费计量(包括征费座位和征费吨位)折算,以座位或吨位为单位征收。

  运管费按经营者的营业收入实行费率方式征收;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营业收入难以计算的,可按年核定经营者年度总营业收入,按车辆的征费计量折算,实行按月定额征收。

  ◆按定额(费额)征收方式为:

  应缴费额=征费计量吨(座)位×征收标准×缴费月数

  注:①对新增和启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征收公路规费,日征收标准为月应征费额除以30日。

  ②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标准按照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标准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除此之外的各类车辆征费计量标准按照交通部公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客车的客附费和运管费征费计量标准按实际可供旅客乘坐的座位数核定。

  ◆按费率征收方式为:

  养路费应缴纳费额=营运收入总额×15%

  运管费应缴纳费额=营业收入总额×

  3、公路规费缴纳方式和时间

  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客货运输车辆的运管费由机动车辆登记地(以公安车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标注为准)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运管费由经营登记地(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标注为准)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以及按定额方式征收的运管费。公路规费按月缴纳,也可预缴。缴费义务人在缴纳公路规费时,应一并缴纳其所有车辆的各项应缴公路规费。运管费按费率计征的,应于每月3日前缴纳。摩托车应一次性缴清全年规费。

  调驻我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外省籍车辆,从第3个自然月起,由我省驻地的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驻我省从事营运满1个月以上的外省籍客货运输车辆,从第二个月起,由在我省驻地的征稽机构负责征收运管费。

  4、公路规费征缴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

  ◆优惠政策:在自然年度内且不欠费的车辆,于当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公路规费的,可享受10%的减征优惠;于缴费起始月当月的15日前,一次性缴清半年公路规费的,可享受5%的减征优惠。

  ◆便民措施:对于裁票费额达10万元以上的车主,征稽机构免费提供预约送票上门服务;针对偏远山区等车主缴费不方便的情况,征稽机构可以通过移动PDA实行上门征费服务。此外,目前省内部分城市已开通“同城通缴”和“银行代收”,车主可不必局限于辖区内的征费点缴纳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还在每个月底,通过免费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方式,温馨提示车主按时缴纳规费。车主还可登陆湖北运征网(http://www。hbys。gov。cn/)进入“车辆规费查询”窗口,查询车辆规费缴纳情况。

  5、缴费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车辆在行驶途中未随车携带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由征稽机构处20元罚款。

  ◆缴费义务人未依照规定办理车辆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报停、启用、注销、外省调驻等缴费手续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解缴公路规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9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30%至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18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50%至100%的罚款。

  ◆对故意隐瞒车辆吨位(座位)少缴费款,减征、免征车辆变更使用单位、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由征稽机构按偷逃规费行为处理。

  ◆对无牌证行驶且未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从车主购买之日起全额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车主无法提供车辆购买日期的,追缴1个月的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办理车辆停驶手续后偷驶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追缴报停期间全额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该车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偷逃公路规费的,由征稽机构收缴伪造、变造的缴免凭证,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缴费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书面告知征稽机构,并依法缴清费款。合并时未缴清规费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分立前未缴清规费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6、征稽机构的监督检查权限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缴纳或解缴公路规费的,征稽机构除责令限期补缴外,可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5‰的滞纳金。(在用车辆欠费的从欠费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新增和转籍车辆从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规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规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及两个月以上的,欠缴规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规费费额的50%计算)。

  ◆征稽机构对欠缴公路规费的缴费义务人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制作公路规费征费处理决定书,告知欠费人有关违法事实并责令限期改正。欠费人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欠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征稽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稽机构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停车场和省政府确定的征费稽查站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征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对偷逃、拖欠、抗缴公路规费车辆依法实施暂扣的,车主应在7日内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暂扣车辆满三个月以上,车主既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诉的,征稽机构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拍卖所得冲抵应缴公路规费、滞纳金后的余额应退还车主,不足部分继续依法予以追缴。依法暂扣及拍卖车辆所发生费用,由车主承担。

  类别 车辆种类 征收标准

  载客汽车 210元/吨·月载货汽车 190元/吨·月

  养路费 正三轮摩托车 65元/车·月侧三轮摩托车 20元/车·月二轮摩托车 10元/车·月临时牌证 7元/吨·月

  客附费 客车(座位) 平原 85~130元/座·月

  山区 70~100元/座·月

  货附费 载货汽车 24元/吨·月挂车 16元/吨·月拖拉机 12元/吨·月

  运管费 高级客车 11元/座·月中级客车 8元/座·月普通客车 5元/座·月货车 20元/吨·月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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