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申请书首页(第29条: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第32条第四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第32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第32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审批行政许可厅内运行表(第42条:行政机关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行政许可审查报告(第35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38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38条: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第42条:行政机关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决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第45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11、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第44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第47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3、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第48条第1款: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14、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第48条第1款: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15、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第48条第5款: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16、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7、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8、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9、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0、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笔录(第61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湖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通用格式文书
(来源:湖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