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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
20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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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权限: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程序:1、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3、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4、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期限:30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2、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3、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4、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7、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来源:湖北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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