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5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新规定首次明确:经济适用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时,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房的购买人只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新“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据称,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将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苏永华)
经济房不再兼顾中等收入户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昨通过的保障性住房的两大新“办法”,将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了调整:经济适用房将不再对中等收入家庭供应,而是只供给低收入家庭;同时,廉租房保障对象将从低保家庭“扩面”至低收入家庭。
申购经济适用房还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该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二是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该市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上述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按新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低收入标准;符合住房困难标准。
廉租住房以租金补贴为主,配房租赁为辅。租金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按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确定)与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按60%比例确定。
廉租房配房租赁时,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2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超过50平方米。低保家庭按公房租金的50%交租,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公房租金标准执行。(苏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