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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通过《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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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上午,省长罗清泉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和《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燃气是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能源之一,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气源结构和市场主体发生了明显变化。为适应燃气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会议指出,1999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对推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方面的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原来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有必要适时对《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进行修订。

  会议决定,《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和《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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