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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两金”减征政策
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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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确保“两金”减征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农民涉林负担。

  据了解,从2007年起,我省林业“两金”(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林业部门由此形成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然而,目前仍有少数地方没有按规定及时调减“两金”征收标准,有的地方还存在使用和开具票据不规范等问题。

  通知要求,从2007年起,全省“两金”的征收标准,分别按6%和4%执行,各地一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征收。凡在减征政策出台之后超标准征收的“两金”,属于直接向农户收取的,要将超收部分退还给农户;其他超标准征收的“两金”,一律上缴国库。

  林业部门在收取“两金”时,必须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两金”专用票据,也不得将“两金”票据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征收和使用“两金”的地方,财政部门将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记者廖志慧、通讯员吕晓红)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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