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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台地方法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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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我省拟通过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控管。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围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提请审议的《办法(草案)》提出了建立和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购销台账制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以及多数农产品要进行包装和标志等多项规定。

  《办法(草案)》规定,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自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检出地市场销售。

  《办法(草案)》提出,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均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准确记载货品名称、进货时间、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否则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

  据了解,到2007年底,我省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478个,认定无公害种植业面积1684万亩、无公害牲畜规模1011万头、无公害水产品面积459万亩。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从临时抽检向认定认证转变条件已具备。《办法(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应当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和标志,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办法(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除活畜活禽不包装、鲜活水产品可不标志外,都应进行规范包装和标志。(记者张小燕、通讯员周丽)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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