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审批1亿美元以下项目 ●其他市(州)审批5000万美元以下项目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下放外资审批权限。
省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其他市(州)和武汉市各区人民政府该项审批权限也扩大至5000万美元以下。而过去他们的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
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享有与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相同的审批权限。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和省级开发区。
省政府要求,凡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报批。各地对未经过环评认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记者梅军 实习生兰黎邱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