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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企业按期关闭可获财政奖励
200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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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各地政府在今年规定期限内关闭“九小”企业,可获相应奖励。“九小”企业是指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印染、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等企业。奖励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奖励标准以及参照各行业、企业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因素确定。比如关闭小水泥,按立窑窑径不同每座窑奖励50—100万元不等。非立窑水泥企业(除粉磨站外)按设计年产能,每吨奖励10元,粉磨站每吨奖励5元。

  再如关闭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通知对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也有明确规定,即由关闭企业所在地政府统筹用于关闭企业相关支出,包括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 (含放射源处置费用)等。(梅军)

 

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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